13日从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烟台市从今日起至年底前,将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认证。此次审查认证是烟台工伤保险自2004年5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以来第一次全面的审查,不符合者将被终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据了解,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我市执行的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将被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提醒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抚恤金的单位,本月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亡职工亲属待遇资格认证表》,如实填写后到所在地派出所和街道认证盖章,最后交回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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