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由于并非每次都会造成事故,促使员工存在侥幸心理。
(2)职工对新的先进机电设备存在好奇心理,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设备还没有完全熟悉和掌握就实行作业,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
(3)职工不重视开展安全工作,忽视安全规程、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作业时凭着自己的经验,极易引发违章行为。
(4)对于安全秩序不好、管理混乱的企业,某些生产作业人员存在着从众心理,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5)一些生产作业人员过分自信,认为自己经验丰富,处处摆架子,逞强表现自我,而不重视安全学习和培训,在生产现场遇到恶劣条件或出现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强行进行冒险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6)煤矿企业生产一线职工文化理论、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偏低,导致蛮干等违章作业行为发生。
(7)职工忽视了违章作业的危害,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处理好安全与时间、效益之间的关系,为完成生产任务,仓促进行野蛮的违章作业。
(8)矿井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恶劣,生产条件又复杂多变,而在我国大部分煤矿企业中,相关安全生产工艺装备和设施仍然与国外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继而在客观上引起安全生产事故多发。
(9)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生产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等管理制度无法贯砌落实执行,煤矿企业管理者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导致存在安全管理隐患。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
由于现代化生产分工精细、工艺复杂,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职工和领导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就必然会威胁到生产安全,给广大职工和国家的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行为人知道存在重大事故的隐患,仍然不对相关事故因素进行排除,仍然组织他人冒险进行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行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正常的生理和精神状况就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来说,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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