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什么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想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必须根据该规定办理。
2、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环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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