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日,出租车司机罗某在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青年沟西口以北200米辅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女士倒地受伤,被保险小客车受损。2005年1月13日,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交通事故确认书》确认,张女士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司机罗某负次要责任。当日,张女士和罗先生出具了由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牵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认:“张女士医疗费1692.96元,误工费、护理费12000元;罗先生负责车辆维修费用,“达成调解后,司机罗某和出租车公司没有赔偿张女士的实际损失。
后来,租赁公司持张女士实际支出的各种证明,根据新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17138.21元,租赁公司全额赔付了张女士。法院认为,新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权利,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机动车第三人责任承担任何法定义务,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方。但是,新的交通法并没有限制受害方向机动车方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应直接赔偿张女士或租赁公司赔偿张女士,而不是保险公司先赔偿租赁公司。虽然租赁公司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与张女士达成调解,但并未向张女士支付调解确认的赔偿金,因此租赁公司不是合格的原告。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此类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根据责任保险关系和新交通法的规定,起诉出租车公司,也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或者租赁公司自行支付《受害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认的赔偿后,可以起诉保险公司。但是,租赁公司在不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不能先起诉保险公司。
全文7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