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扶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一、不是亲生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不是亲生女儿,属于养女或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都属于法定继承人,对养父母或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二、继子女属不属于直系亲属
就血缘关系而言,继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继子女只有在其继母抚养、扶助并经法律确认已形成抚养关系时,继子才有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承关系的具体条件如下:
1、继子在经济上由继母抚养;
2、继子由继母抚养和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支持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中帮助继父母。
三、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
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
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2、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3、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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