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会赔偿,但是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国家民政局会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统计汇报受灾情况给予安置及相关优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
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处理
涉灾案件,无论是在法律依据上,还是在处理方式上,都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灾后农房重建数量大,涉及的利益冲突点多,如对该类纠纷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据不完全统计,四川安县灾后农房重建达9400多户,目前,全院已受理该类案件100多件,占建房总数的1%,案件上升的可能性较大。
(一)债权类纠纷
1、对拖欠工程款纠纷
此类纠纷,欠款金额不大,而业主多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对此类案件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化解矛盾,如邀请当地村组干部或懂建筑的专业人士到现场察看,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安全的,只影响美观和局部使用的,要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委托基层政府组织调解办、司法所、村(居)委会化解矛盾。若认为房屋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则应由原告即承建方对其质量无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纠纷
在农房重建过程中,出现的承建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案件,对欠款方为外地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向原告方作好释明工作,由原告方申请保全或法院依职权保全,依法对承建方挂靠公司、承建方在农户应领的承包款及承建方自有的资金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
对于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欠款方为本地人的,应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好调解工作;对欠款方为外地人的,可商请建委向其欠款方单位所在地的建委发出情况通报,以督促欠款方尽快支付民工工资。
(二)农房质量问题类纠纷
1、建筑材料质量问题。
对建筑材料质量存在争议的,若材料还未使用到建筑工程上的,则应由经销商出具产品合格证,若经销商不能出具产品合格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建筑材料已使用到建筑工程中的,可由质量检测站或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建筑材料确实不合格的,则建筑工程重修所导致的相关损失应由经销商承担。
2、建筑工程安全问题
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问题,影响使用的,应由承建方承担责任。
3、建筑工程瑕疵问题
对建筑工程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建筑质量安全,不影响使用的,应利用大调解机制做好调解工作。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因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尊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2、房屋施工过程中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一般应由承建方承担责任,但农户将其房屋承建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因农户存在选择上的过失,应与承建方承担连带责任。对承揽合同层层转包的,各转包人和受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合伙承建房屋致人损害的,虽承揽合同上只有合伙人之一签字的,但各合伙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相邻纠纷、边界纠纷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承办法官应多与镇(乡)、村、组等基层组织沟通交流,促使纠纷化解。
(五)农房重建补助款分割纠纷
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一方主张分割农房重建补助款的纠纷,因农房重建补助款系政府用于解决灾后农民的居住问题,是国家对受灾农民的救济,是用于修建农房这一特定民生问题的,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该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当该款用于修建房屋,夫妻双方对该房屋均有所有权,可依法分割房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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