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中提到的第一百九十四条便是票据诈骗罪,因此,单位也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的几种形式
票据诈骗有以下几种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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