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它罪的区分
时间:2023-08-10 11:41:20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下面两种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虽然有配偶,但却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常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定强奸罪论处。

(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同样是同居,前者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

2、对象:前者指双方均非军人的配偶,后者要求至少一方是军人的配偶;

3、处罚:后者重于前者。

强奸罪与其它罪名的区别?

强奸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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