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限公司面临破产危机之时,关于其领导人(即"老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金的数额问题,实际上主要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要考量的因素便是查看该领导者在此次公司营运活动中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诸如有否存在抽逃资金、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等不法行径。
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流程实施破产清算,那么在整个清理程序执行完毕之后,便可以用以公司现有的全体资产来偿还所有债务。
倘若现有的资产尚不足以支付全部的债务,此时该领导者普遍上并不需要使用他个人名下的财产来进行赔偿,然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存在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彻底履行其出资义务等类似状况时,这些未尽职责的股东就得承担对公司债务作出弥补性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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