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代理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票据代理的特殊形式;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第一、票据代理的形式及其要件票据代理必须以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形式,并且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如果票据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被代理人)为票据行为时,没有依法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那么即使代理人为真正的代理人,在为票据行为时出具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仍应自己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第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第三、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致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义务的代理行为。
票据法对签章是怎样要求的?
(一)关于票据上的签名方式。我国票据法规定采取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方式,既可以是行为人的手书签名,也可以是由行为人盖章,也可以要求签名加盖章。
(二)关于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签章时,有如下限制性规定:法人在票据上签章,首先要求有代表该法人的盖章,其次必须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三)关于自然人的签名,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本名应当与户籍上的本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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