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
时间:2023-06-30 20:30:07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受到人身权利或财产损失时,可提起的诉讼。被害人可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不过,精神损害赔偿和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类权利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内。

只要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或者财物受到损失,就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被害人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需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和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类权利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内。

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赔偿物质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列。

对于物质损失的理解,应该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三方面理解:

1、不包括精神损失,这一点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规定》还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

2、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3、不包括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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