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根据不同情况,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需要不同的证明材料和时间限制。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但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或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已过公告期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在规定的时间内,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需要亲属在一个月内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社)委会证明,在三个月内注销户口,收缴死亡居民身份证。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死 亡 人 员 户 口 注 销 的 规 定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死亡人员应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同时,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与死亡地不一致的,应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理,并出具死亡证明,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综上所述,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规定主要包括: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如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与死亡地不一致,则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处理,并出具死亡证明,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规定包括: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如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与死亡地不一致,则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处理,并出具死亡证明,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其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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