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阿虎(化名)与一名女孩订婚后,先后多次送给女方彩礼。后来,女方提出分手,阿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令女方向阿虎返还3800余元,同时恋爱期间赠送的一部手机也被要求予以返还。
据了解,2004年12月,阿虎经人介绍与女孩小娟(化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个月后,二人便“闪电般”订了婚,阿虎通过媒人送给小娟彩礼2880元,并送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
在后来的交往中,小娟到阿虎家做客时,阿虎的家属给了她一些钱;阿虎多次去看望小娟的亲属也花了不少钱。但后来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小娟反悔并结束了与阿虎的恋爱关系。阿虎见与小娟结婚无望,便诉至法院,要求小娟返还彩礼钱7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恋爱应当以感情为基础,阿虎和小娟通过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小娟收受了相应的彩礼钱,如今小娟因彩礼问题终止了双方的恋爱关系,阿虎要求小娟退还所收彩礼钱,理由正当。
法官同时认为,阿虎所花费的酒席钱、购买服装是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为表示相互爱慕而实施的一种赠与行为,因此要求返还这部分钱财没有法律依据。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法官最终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订婚后分手要求返还彩礼,未婚同居要返还彩礼吗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未婚同居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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