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实践中,对存在瑕疵的含义很难界定,它和存在缺陷的区别到底在哪里?一般消费者往往难以判断。可以说,这是一条对经营者有利的免责条款。现阶段,商品零缺陷已成为商家严把产品质量关的重要制度,为最大限度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免责条款的规定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这里应当增补一条:该商品或服务不涉及操作使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瑕疵的,应该明确告消费者;因该瑕疵引起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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