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轩某在肇事后逃逸,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就让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最终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近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5日下午13时50分许,被告人轩某驾驶自己的小农用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西华县西华营镇吴庄村内的一街口处,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杜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队现场勘验后认定,被告人轩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被告人轩俊领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杜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1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轩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轩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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