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即可。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一、预防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预防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善后处理前采取必要措施。
二、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转委托的情形有哪些
转委托的情形有:
1、委托人同意转让委托的,受托人的责任是找到合适的人选,妥善通知委托事务,并对此负责;
2、转让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此时转让委托无效,只能视为另一种,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善意和勤奋的原则,可以转让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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