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逃不会自动撤销,只有在逃人员已抓获或者自首的,或者地方公安部门已确认死亡的,才取消通缉。
一、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适用传唤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并注意如下事项:
(1)传唤只适用于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证人、被侵害人等不能适用传唤。
(2)对非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适用口头传唤,一律适用书面传唤。同一张《传唤证》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3)在传唤中慎用强制手段和警械,需要使用强制手段和警械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而不能将其传唤到案后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询问查证时间。
(5)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不得在第一次传唤后,紧接着又进行第二次、第三次传唤。但也不是说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只能传唤一次,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束询问查证的,就应当立即解除传唤。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可以再次对其传唤,再次传唤时应当有新的证据或线索。
(6)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对经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如果不是依法强制传唤的,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限制其人身自由。
(7)注意传唤和留置盘查的关系。《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将被盘问人留置继续盘问。
虽然传唤与继续盘问都是可以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采用的法律措施,但使用时应注意二者区别,不得重叠使用。因为盘问和检查的是公安机关在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或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当即、当场进行的;而传唤是针对治安案件中特定调查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能将特定的违法嫌疑人以传唤手段带至公安机关后,将其留置,这不符合《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二、传唤的时间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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