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颜某与长天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后颜某按合同约定和长天公司安排完成运输订单,但长天公司却欠付颜某运输费4万元。因为后来一直催要无果,颜某便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长天公司支付颜某运输费用4万元及利息,公司股东费某对长天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费某为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话,是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此案中,费某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涉案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费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费某对长天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配偶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视情况而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可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其配偶无法举证证明其与担任股东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一人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则一人公司股东配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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