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
2.失业人员每月应按所属区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己重新就业,尚未领取完的期限自动结转。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需继续领取己结转的期限的,在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续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身份证;
(2)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60人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续领手续:
(1)本人身份证;
(2)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
(二)医疗补助金
1.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城镇住院医治的,先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按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的规定办理。办理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1)《异地就医申请表》;
(2)医疗保险卡正、反面的复印件;
(3)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
(4)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报销人签名);
(5)医疗用药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6)异地就医费用核销规定的其他资料。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在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和治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申报时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住院申请报告;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出院诊断证明书;
(4)医院收费收据;
(5)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结论。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少,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支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后三十日内,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死亡报告表》或《殓葬证》复印件;
3.《殡殓证明》或火化收货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有供养关系的携带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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