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也有大量的股份合作制公司。这类公司的股权主要由内部职工持股构成。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权转让大多由公司章程特别是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来规范。在这种合同中,员工的辞职往往被视为终止合同的条件,通常包括员工离职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回购股权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效力,内部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只要这些限制性措施不违反法律精神,原则上是有效的,双方都应遵守这些限制,并可以根据这些限制转让自己的股份。对按合同转让股份的限制也违反了法律。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股东签订的股份回购退出合同,就外部而言,可能违反了禁止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规定,即:,受合同限制的股东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按合同转让股份的限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外转让显然并非仅仅因为存在合同限制就无效。此时,股权转让受到合同限制的股东可能会受到两个有效协议的约束,并可能面临不可避免地违反其中一个协议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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