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滥用职权,将所在机构的资金挪作私人用途或借予他人,且达到一定金额,且该行为已经持续了超过三个月但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但是挪用金额已经相当庞大并且用于了盈利性活动,或者是非法活动。
当这种情况下,如果挪用的金额在一定范围内,行为人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涉及的金额属于庞大大额之列,并且行为人也未能如数收回并归还给相关机构,那就可能遭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文5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