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以下情况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
1、开发商没有取得合格的证书的;
2、开发商违反约定延期交房,并且经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居住的;
4、开发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就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5、虽然获得批准但是没有告知购房人的;
6、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等等。
拒绝收房的条件有哪些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业主在交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先验收后交房某些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期仍达不到法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今后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
现场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
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
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最好将拒收理由书挂号寄给开发商。
二、明确开发商收取的费用交房时购房者缴交一些费用是难免的,如购房尾款、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不能直接向业主收取)、装修**清运费等。
三、警惕协议陷阱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设置圈套,在办理交接时要求购房者签署对购房者不利的协议或条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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