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解散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织。
一、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具体规定是:
(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二)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三)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四)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二、公司解散,债务怎么清算
解散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3、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4、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三、企业破产逃债表现为那些形式
破产逃债主要形式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具体包括: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物权沦为普通物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而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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