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要求的需提供的材料:
1、18周岁以上更改名字: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变更姓名证明;
(4)本人到场申请办理。
2、18周岁以下更改名字:
(1)父母双方书面申请;
(2)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不显示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4)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变更姓名证明;
(5)父母双方到场申请办理。
二、不宜变更的情形: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不得变更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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