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或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应适应村委会的性质,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村委会是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一级政府或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与村委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村 委 会 的 性 质 对 农 村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有 何 影 响 ?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规定表明,村委会的性质是自主性和服务性相结合的,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
村委会的性质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影响。首先,村委会的自主性有利于促进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组织,它能够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渠道,让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村务,提高村民的参与感和民主意识。
其次,村委会的服务性有利于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它的职责包括协助村委会主任开展村务管理、组织村民开展生产、生活和环境治理等活动。通过这些工作,村委会能够促进村务公开,让村民了解村委会的工作情况,从而实现民主监督。
村委会的性质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村委会的自主性和服务性,能够促进村民参与民主决策和村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治和民主监督的目标。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直接关系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规定表明,村委会的性质是自主性和服务性相结合的,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村委会的自主性有利于促进村民参与民主决策,而服务性则有利于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因此,村委会的性质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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