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需要确定受理法院和当事人住所地。如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法受理,则需考虑去自己或对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如对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则需去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则需去住所地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则需去对方住所地或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则需去原住所地或对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首先需要确定受理诉讼的法院和受理法院。如果你要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考虑的是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2、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你就去你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就去对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就去你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4、对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就去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就去你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就去对方的住所地或对方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就去你那或者对方的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是指离婚案件在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规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医疗费用等纠纷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管辖。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管辖原则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一般管辖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医疗费用等纠纷的案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案件。
离婚诉讼管辖原则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夫妻双方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时间、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医疗费用等纠纷的情况下,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管辖。同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一般管辖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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