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案例,必须选择那些既不在原鉴定机构之列亦未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倘若委托人对此表示赞同,那么也可委托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并由该机构指派除原司法鉴定人员之外的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员来执行这项工作。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重新鉴定都应该由原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来完成,然而,如果得到了委托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委托原鉴定机构也是可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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