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若卡车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发生撞击公共汽车的现象,首要之务便是由负责货车车辆保险的保险机构,在货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向受害方提供赔偿保障。
倘若经过上述保险赔偿之后,仍然存在赔偿缺口,则需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各方责任归属。
若此次事故系因货车驾驶员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那么货车驾驶员及其雇主便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公共汽车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例如未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那么公共汽车方面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可能需要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刑事责任。
若货车驾驶员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导致重大事故,那么驾驶员将面临刑事追责。
具体的刑罚裁量将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情形以及驾驶员的行为表现,如是否及时报警、是否逃离现场等因素。
总而言之,在货车闯红灯撞击公共汽车的案件中,应优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于剩余的赔偿缺口,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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