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从其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3、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仍然无法确定的,买受人的义务在出卖人所在地履行,出卖人的义务在财产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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