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受理的形式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对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消防行政许可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
凡是在市区内办理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工程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的,要首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申报,在各县(市)办理的消防手续,应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当地未设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各消防大队直接受理。
(2)分流
行政服务消防窗口受理消防业务后,按照消防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当日通知相关公安消防机构到窗口领取受理件。
(3)审批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承办消防机构接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件后,按照初审图纸——勘查现场——审核图纸——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逐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对于办理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手续的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勘查现场,4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重点工程和存在**问题需要组织支队相关人员论证的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勘查现场,8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勘查现场,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
承办消防机构接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受理件后,按照查阅资料——组织现场验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逐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3、公众聚集场所申报开业前消防检查
承办消防机构接到公众聚集场所申报开业前消防检查受理件后,按照查阅资料——组织现场检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逐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对申报开业前消防检查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并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跟踪督办
在经办期限内,窗口工作人员及时督促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办理。
(5)领件
手续办理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报人领件或申报人按照受理通知单上的承诺时间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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