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若发生违约行为,则对于违约方而言,违约金便构成了一项债务负担。这一债务源自于其未能遵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那么他/她必须为这一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因此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等等。
此外,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对另一方支付的具体金额的违约金,以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实际损失,否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同样地,约定的违约金也不能过高,否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的削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