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减刑,一般是依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认罪服法、改造悔罪的情况来决定,由监狱提出意见,报同级法院裁定予以减刑。同时,检察院对减刑建议有权进行监督。一般每次减刑就减一年,有立功表现的减两年,突出立功表现的减三年。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执行一年半之后才可以第一次减刑,且两次减刑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无期必须服刑2年以后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0年以上23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者,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无期经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少于13年。死缓减为无期后,有立功表现的,必须服刑二年后方可减为25年刑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死缓经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少于15年(不包括死缓转无期执行期)。
一、死缓减刑要满足哪些要求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二、死缓最少服刑多少年死刑解决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考验期满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两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死缓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即不得少于17年。
但如果犯罪分子系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9种死缓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换言之,9种死缓犯,无论怎么减,其最低服刑的刑期不得少于22年和27年。但是,9种死缓犯以外的一般死缓犯,最低服刑的刑期则不得少于17年。
或许有人会问:司法解释为什么15年呢?司法解释的考虑是:既然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比无期徒刑重的死缓就不少于15年,但这个15年,不含2年死缓考验期,毕竟2年是雷打不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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