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就诉讼时效事宜所作的司法解释,其详细条款内容如下:
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此应该予以接纳和受理。
然而,在案件受理之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并且该等抗辩理由被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成立,那么一律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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