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谁
时间:2023-04-11 11:45:45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诉讼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谁

行政诉讼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为负有举证责任。与其相关的具体规定是:

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以及依据,可以视作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二、行政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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