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穗地税函[2005]139号《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精神,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股分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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