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因故停业后,其会员所缴纳的费用,参与办理健身体验的各方均可以依法向健身房的负责人提出退还卡内尚有余额未被使用部分的主张。
当客户选择成为健身房的会员,在与健身房及办卡服务人员之间就此达成合同时,所订立之合同条款只要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那么便可视为合法有效。
在此种情况下,健身房停止运营即等同于合约自动终止。
在合同被解除了之后,若仍有部分款项未曾被实际支付,那么当事人有权要求健身房的负责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且还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倘若健身房的负责人拒绝退还相应款项,那么当事人可以前往健身房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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