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烧男友家房子欲喝农药自杀,同居期间男友对女友有救助义务吗
时间:2023-05-03 20:10:36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据了解,该女子李某,今年30岁,未婚,罗田九资河镇人,系该县某公司员工。去年腊月间,经人介绍她与胜利镇某村小伙子刘某相识,刘某39岁,目前在家经营一家养猪场。李某在县城上班,每逢周末才回男友刘某家。

据刘某对记者说,自与李某交往一段时间后,感情并不是很好,经常吵架。事发当日上午11点左右,李某与刘某因一小事发生了争吵,刘某提出分手。李某一气之下在刘某家第三层楼内放火,导致屋内衣物等被烧毁。刘某及时报警,胜利镇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事发地点,与村民一起将火扑灭。

此时李某已有两个多月身孕,发生这件不愉快的事之后,两人协商到罗田人民医院打掉李某肚子里的孩子,之后再分手。录天下午5点左右,两人坐车到达罗田县城后,李某趁男友刘某不注意时,偷偷喝下了不知从哪里弄来的农药。刘某发现后,及时拨打120,将李某紧急送往罗田县人民医院抢救。目前,李某已转危为安,仍住院观察治疗。

【法律解读】

恋人之间救助义务的争议

(一)我国现有法律的困境

按照我国既有的民法理论,救助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合同规定的作为义务。

3、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4、无因管理引起的作为义务。[1]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能否解决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呢?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理由是:

首先,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对于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我国现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其次,在有些判决中适用了先前行为理论。“因先前行为而认定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先前的行为而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而产生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的不作为。”[2]“此处所说的‘先前行为’应当理解为‘先前危险行为’,而且,因先前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应当仅限于,因先前行为产生了特别大的危险的情形,也就是说,这种危险已大大超过了社会生活中通常面临的危险,否则,‘因先前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这个标准就失去了明晰性,并退化成一个被人们随意地适用于任何事件的‘空壳’。”[3]如上述案例,恋人发生争吵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实,谨以争吵作为先前行为有扩张“先前行为”之嫌疑。更何况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理性的思维,因与恋人分手或是其他原因与其发生争吵就产生轻生的念头,实属自身的原因,很难归责于另一方。故先前行为理论在解决这类案件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最后,合同规定、无因管理也很难适用于此类型案件。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对于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还束手无策。但现实是我国存在大量的类似案件,所以寻找此类案件的义务来源已是刻不容缓。美国著名大法官Cardozo在H.R.Moch.V.RensselaerWaterCo.一案中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是不作为,那么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不是取决于这个行为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具有特殊关系。”[4]这就是英美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理论”,是英美法系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该理论能否解决上述案例,对此中外学界与实务界均存有争议。

(二)恋人关系是否属于特殊关系的争议

赞成者认为恋爱关系是特殊关系的一种。如美国学者JaySilver认为“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恋人与恋人、公共承运人与乘客……’”[5]欧洲侵权法原则第4:103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有规定;行为人制造或控制了某种危险情势;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损害严重而避免损害容易时。”[6]我国学者张*安也赞同恋爱关系属于特殊关系,他认为“当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遭受某种危险或者困境时,他们彼此都对他方当事人承担救助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帮助对方摆脱所面临的困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7]殷*良将恋爱关系归入侵权法中的特殊关系理由是“1.符合恋爱关系的目的及其内在要求;

2、给恋人强加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并不会增加其负担;

3、赋予受害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使其感情恶化。”[8]我国近几年在实务审判中也趋向于承认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广州中院、重庆中院以及河南卢氏县法院的判决书中均提到鉴于双方存在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有及时阻止对方自杀以及在对方处于危难时提供救助的义务。

但对将特殊关系扩张到恋爱关系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也很多。郑*波教授认为“法律关系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之区别于他种关系,正在此权利义务。”[9]梁*星教授在其《民法总论》中写道“恋人关系只具有道德内容,是一种典型受道德支配的社会关系,是具有道德权利义务内容关系,非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受道德规范调整而不受法律规制。”[10]郑*清教授在《救助义务探析》一文中对救助义务来源经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没有出现在特殊关系范畴之中。”[11]

反对将恋人关系纳入特殊关系的学者大多认为恋人关系是典型的受道德支配的社会关系,只具有道德义务而不具有法律义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特殊关系理论就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从而使义务人承担义务。诚然有很多学者赞同恋人关系是特殊关系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学者所持的赞同理由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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