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差异之处
时间:2023-07-20 19:44:23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凭证的注销登记

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

二是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

三是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五是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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