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一、在产生原因上,债务承担只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而代为清偿既可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二、从第三人的意思内容上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内容,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担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限制。三、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四、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设定的救济途径不同。
一、替人还款法律效力
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对于这一点,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未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才构成代为清偿。
二、借款人坐牢了担保人要替借款人还全部钱吗
不一定看担保合同如何约定的,根据担保合同执行。
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设立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最常见的分类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贷款放款需要的是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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