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万至40万元,增加一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丢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作犯罪处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全文5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