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拿着欠条原件,可就是拿不到钱。债权人张某无奈之下到法院诉讼。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包工头张某于2009年4月在为本市农村某业主新建房屋时,购买的水泥行条由于发生质量问题断裂,供货方老王到现场查看后同意赔偿并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某水泥行条质量赔偿金5000元整,8号前付清。可欠条出具后却迟迟不予兑现,忍无可忍的张某愤而诉讼,要求老王赔偿其质量赔偿金五千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老王却辩称,欠条是事实,但赔偿款已经付清,付给了张某的合伙人杨某。
法院审理认为,老王是为张某出具的欠条,其应该按照欠条载明的权利人履行给付义务。现其辩称钱给了张某的合伙人杨某,但没有将欠条收回销毁,也没有提供杨某的收条以冲抵债务,更无法证明杨某与张某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而张某对其辩称内容给予否认,并向法院提供了老王亲笔书写的欠条原件作为证据,故老王仍然应该履行偿还义务。至于杨某是否收过其钱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寻合理途径解决。据此,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释法明理,最终调解老王偿还张某质量赔偿金3000元整,于201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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