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1、未销售但需要上路行驶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但需要上路行驶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上路行驶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但需要上路行驶的。
二、杭州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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