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时间:2023-06-13 11:53:12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分支机构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分公司、分支机构是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那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案件中,能否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呢?

由于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大多数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分公司、分支机构违法案件中,往往将设立该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唯一当事人。这种做法当然无可厚非,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便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给我们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属于县级工商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区域,但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却往往超出该县级工商机关的管辖区域,给调查取证、案件执行带来困难。如果是跨省的案件,有时还会出现办案费用太高、办案机构难以负担的现象。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理由如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这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指什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中陈述道: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中陈述道: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工商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调查取证,如果能够掌握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就可以对分公司、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在案件执行上,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要注意,在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擅设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行政处罚主体 最新知识
针对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