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鉴定头部轻伤几级
法医鉴定头部轻伤几级,一般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轻伤一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脊髓挫裂伤。
2.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法医鉴定的种类
法医鉴定类别有:
1.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通过尸体解剖及相关病理组织学等检查,对死亡原因、时间、方式、致伤物、损伤时间、损伤与疾病和中毒的关系、医疗纠纷有关的死因及其他死亡相关的事实等方面进行法医学鉴定;
2.法医物证司法鉴定:通过对人体组织、体液(斑)、分泌物(斑)、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的遗传学与生物化学检验,判定检材的种类和遗传标记型别等,从而进行个人识别和亲权关系的法医学鉴定;
3.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通过对人体生理、病理状态的检查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对人体伤害、交通伤害、人身保险等有关活体的损伤程度、伤害程度等问题进行法医学鉴定。
三、法医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吗
法医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进行新的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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