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为琐事引发争执,造成司机鼻梁骨折,为此,司机将乘客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乘客陈先生赔偿司机秦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9771.70元的70%计6840.19元。
2007年10月30日深夜,陈先生与二位女士在浦东机场乘坐由司机秦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回浦西家中,当车行至近罗山路出口时,双方为行车路线发生口角,秦先生即在A20罗山路西侧100米处的快车道上停车。陈先生要求换乘一辆出租车,秦先生也表示同意。在先取车辆行李箱内的行李后付费,还是先付车费后取行李的琐事上,双方发生争议,此时,陈先生到驾驶室欲取车钥匙以便开启车辆行李箱,秦先生则不让取,在驾驶室内二人发生争执而致使秦先生鼻梁部受伤。经验伤,为鼻骨骨折。秦先生共花去医疗费1391.70元。
秦先生起诉请求判令陈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认为,首先,陈先生在为选择行车路线时出口伤人,而秦先生也违反行车安全将车停至A20快车道上,双方处理纠纷均不够冷静,均有过错;其次,当双方达成换乘出租车一致意见后,又为先付费后取行李发生争吵,进而在争夺车钥匙使秦先生鼻部受伤,尽管陈先生否认殴打,但从争夺车钥匙之行为分析,陈先生的过错要大于秦先生,陈先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于秦先生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之诉讼请求,由于秦先生对其受伤也应负一定责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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