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型私募基金如何应对
时间:2023-03-15 14:52:49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关于限制非标债权的政策落地,则私募基金应在遵循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寻找新的出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实施业务转型,由非标债权投资转为专业的股权投资;

2、根据中国证监会确定的非标债权目录实施整改,对于纳入非标债权目录的投资标的,予以放弃;对于监管层没有禁止的标的,可以按照监管的要求予以操作;

3、寻求合规的通道,深入分析监管规则,并寻找与监管规则不发生冲突的通道实施操作。

4、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施模式创新。

总体而言,非标债权投资的限制,将会给债权型私募基金带来巨大的影响。各机构应前瞻性的看待这一市场动向,并适时对业务模式做出必要的调整。

一、私募基金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整或变动?

《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七条指出: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与公募基金面向不特定公众且适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不同,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人士募集,不会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影响,为此,监管思路上一般采取适度监管的态度。《指引》没有采用固化的标准合同文本,而是通过指引的方式对基金合同进行规范,目的就是在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行业秩序的基础上,给予私募基金适当的自治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调整和变动应在“合理”范围内,而且,这种调整和变动并非没有限制。当事人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的,《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要求: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二、并购基金的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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