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探讨
时间:2023-10-06 23:40:06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不同法律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可以分为三类: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可以复议的民事裁定书。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不同法律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可以分为三类: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可以复议的民事裁定书。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不 服 法 院 裁 定 书 申 请 复 议 的 情 况 有 哪 些 ?

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救济:一是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二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但需注意,最高法院不再受理对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具体裁定种类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

民事裁定书根据不同法律程序可以分为六类,分别是可以上诉的、不可以上诉的、可以复议的、第一审、第二审、再审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对省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服时,可以采取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但需注意,最高法院不再受理对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具体裁定种类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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