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为收缴,车主在办理交强险时可一并缴纳车船税。车主可以凭交强险保单上的完税信息,作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无须再到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地税机关今后不再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代征车船税。
对于新购置的车辆,购置当年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一、车船税新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5、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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