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女方起诉离婚讲没有财产分,开庭时还能不能分
在离婚诉讼期间,若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对所有共同财产已作出妥善处理,或双方确认并无共同财产存在,此时,夫妇二人便无需就财产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分割行动;但若双方在后续生活中发现仍有尚未分配的共同财产,便可对此部分财产重新拟定分配方案进行处理。
倘若存在未经处理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当事人完全有权提出再度分割申请,而对于个人在婚前行置的财产,则无法适用这一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以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进行分割时,经过严格审查,如确认该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曾涉及的共同财产范畴,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公平公正的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原告起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当涉及到提出离婚诉讼并寻求财产分割方案时,我们需要遵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若男女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事宜已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照约定进行处理;如无事先约定或约定不明,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再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财产将被公平地予以分割;最后,若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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