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债主采取不正当手段讨债便随身携带一把菜刀,随后在与债主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债主的一位朋友砍成轻伤。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拘役三个月。
2008年,被告人贺某与谢某发生借贷纠纷。2010年2月26日下午,谢某到被告人贺某家中讨债,但被告人贺某不在家。为防止谢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被告人贺某回到家中后便将一把菜刀随身携带。当天晚上7点,谢某与其朋友郭某、刘某再次来到被告人贺某家,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之后,郭某喊来了丁某帮忙,并与被告人贺某继续争吵并有肢体冲突。被告人贺某拿出菜刀将郭某头部砍伤。经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郭某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等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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